云南省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的基本工作程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提出动议
第四条 动议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由各级党委(党组)、党委编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提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重大事项和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各级党委编委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提出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超出管理权限的,以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党委编委、党委编办办理。省以下机构编制统一管理的机构,可以提出本系统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动议。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议:
(一)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党组)、党委编委有明确要求的;
(二)根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调整的;
(三)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配套改革的;
(四)本地区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
(五)人民群众、所辖地区或下属部门反映强烈的;
(六)其他需要启动调整的。
第七条 提出机构编制动议,应当充分研究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作为形成动议意见的必经环节和前提条件。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工作要求;
(二)是否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定;
(四)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机制、社会力量、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其他办法解决;
(五)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六)其他需要分析研究的内容。
第八条 机构编制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党委编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提出。
第三章 开展论证
第九条 论证机构编制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要事项应当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评估,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十条 对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利于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二)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
(三)是否符合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和省委要求;
(四)是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利于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工作部署;
(二)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是否同中央基本对应;
(三)是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和调整机构,落实机构统筹设置、综合设置的要求;
(四)是否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
(五)是否结合功能定位和创新发展,规范设置各类非建制区、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派出机构;
(六)是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主要论证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
(三)是否符合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以及管理、使用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领导职务名称、层级、数量等规定,以及领导职数核定、管理的要求;
(六)是否符合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能否通过内部挖潜、管理创新、技术升级、购买服务等方式满足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动议权与审议决定权属同一主体的,动议环节的分析研判、论证环节的相关工作可以统筹进行,适当简化程序。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委编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编办根据授权,审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研究论证不充分、政策依据不明确、工作程序不完备的,一律不得提请审议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委编委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党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党委编委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各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党委编办审核后报本级党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由本级党委编委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需报上一级党委、党委编委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重要事项报批前应当充分沟通,涉及相关地区和部门的,应当先行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经党委、党委编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党委、党委编委审批:
(一)本地区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本级机构改革方案;
(二)本地区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
(三)全省设立、调整厅级机构(含变更规格、名称、加挂牌子等,下同),州(市)设立、调整处级机构,县(市、区)设立、调整科级机构;
(四)跨层级的行政编制调整;
(五)其他按规定需报上一级党委、党委编委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经党委编委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一)本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二)下级机构改革总体方案,下一级机构改革方案;
(三)本级各类党政群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
(四)其他按规定需报本级党委审批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经党委编办审核后,报本级党委编委审批:
(一)上级下达本地区各类编制的分配、调整方案;
(二)本级各类党政群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派出(驻)机构,核定或调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
(三)本级党委、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部门各单位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
(四)本级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地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本级有关专项改革和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六)其他按规定需报本级党委编委审批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议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
(五)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条 重大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党委编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改革推进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发布的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规定等,必须严格执行。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可以制定落实“三定”规定的细化方案,并报本级党委编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各部门在职责履行过程中对职责划分有分歧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已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进行协商,未明确工作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划分提出异议的部门为主办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报本级党委编办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党委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健全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党委编委,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强动态调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实名制数据,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党委编办应当定期与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非涉密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下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级党委编委应当向上一级党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向本级党委编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