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高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办理工作质量、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则》《云南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规依纪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举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或者举报人)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12310举报电话、走访等形式以及信访部门等转交(办),向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等机构编制方面的信访举报。

第四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分级负责,坚持诉访分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承担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10”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完善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的信访举报平台,提高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并按照要求录入有关信访信息系统。

第七条  登记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登记人,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姓名(名称)、性别、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收到信访举报的日期、信访举报摘要、联系方式,集体信访还要登记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数、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信访举报。属于本级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受理;属于上级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上报;属于下级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转交(办),必要时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对下列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予以受理:

(一)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变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执行、不报告,不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在限额外设置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或者提高机构规格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种类、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挤占挪用基层编制,擅自超编录(聘)、调任、转任人员,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四)违规审批机构编制、核定领导职数。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信息和核查数据的;

(六)违规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以及召开会议、电话通知、口头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基层或者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

(七)实施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上级或者信访部门交(转)办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

第十条  对下列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的;

(二)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已经依法终结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也可视情况转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认真负责接待群众来访。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登记并按照规定处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对缠访、闹访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书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受理结果。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与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沟通,请其补充相关材料,经分析研究后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匿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上级转交(办)的信访举报,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或者转交(办)工作。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信访的内容、性质等情况,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程序报批、办理。办理方式分为自办、转办和交办三种。

第十四条  自办是指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一般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办理。涉及具体机构编制业务的信访举报,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牵头,相关机构办理。办理后,统一答复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并将办理结果录入有关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转办是指属于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权限,上级转由下级办理的信访举报。

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转办的信访举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交办是指属于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权限,上级交由下级负责办理,并需要上报办理结果的信访举报。

下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再转办或交办,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要求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及时报交办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办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的基本流程:

(一)分析研判。认真听取信访人或者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核实。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调查核实须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三)依规处理。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出具《信访举报处理意见书》。

办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中,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安排单位公职律师或者邀请法律顾问参与信访举报办理工作。5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举报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

第十八条  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在办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过程中,发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下级信访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信访举报情况的综合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深入分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办理信访举报工作中,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五章  办  结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并及时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进行说明,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机构编制信访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

(一)应当受理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期限办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未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或者问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反馈机构编制信访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举报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对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举报,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复查(复核)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接受处理意见并明确表示不再信访的,申请复查(复核)期限届满后予以结案。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或者举报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审查后,应当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举报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向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出具的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照期限送达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填写送达回执并录入有关信访信息系统。

 

第七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持续改进作风,严谨细致做好工作,督促有关处和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举报。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或者举报人依法信访举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依法进行的信访举报活动,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信访人或者举报人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依规依纪受理办理机构编制信访举报。

(一)不准刁难和歧视信访人或者举报人;

(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涉密或者敏感信访举报事项;

(三)不准推诿拖延、压制不办信访举报或者损毁、删除相关材料;

(四)不准歪曲、隐瞒或者捏造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内容及查核的事实真相;

(五)不准利用受理办理信访举报之机谋取私利;

(六)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不准违反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信访举报场所的安全建设,提高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工作人员、信访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信访举报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的机构编制信访举报,参照本《办法》受理办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